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芬兰外长称仍坚持与瑞典一同加入北约******
中新社北京1月31日电 综合消息:据路透社报道,芬兰外长哈维斯托30日表示,芬兰仍坚持与瑞典一同加入北约的计划,并希望在7月前获准。
哈维斯托说:“我们已经向包括匈牙利和土耳其在内的所有未来北约伙伴强调,芬兰和瑞典的安全是同步推进的。”哈维斯托还说:“我仍然认为,7月在维尔纽斯(立陶宛首都)举行的北约峰会将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我希望两国(芬兰和瑞典)最迟能在那个时候获准成为北约成员。”
据土耳其阿纳多卢通讯社报道,土耳其总统埃尔多安29日表示,土耳其可能在加入北约问题上区别对待芬兰与瑞典。此前,土耳其驻瑞典大使馆附近发生包括公开焚烧宗教典籍在内的示威活动,这引发土耳其及国际社会多方强烈反应。其后,原定于2月举行的土耳其、瑞典和芬兰关于加入北约的三方会谈被推迟。土耳其还认为,瑞典在引渡与恐怖分子有关的罪犯等方面做得还不够。
瑞典和芬兰于2022年5月申请加入北约。按照规程,北约必须在30个成员国“一致同意”前提下才能吸纳新成员。目前,土耳其和匈牙利尚未正式批准瑞典和芬兰加入北约。(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