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得了高血压竟是肾上腺肿瘤惹的祸******
在谈肾上腺肿瘤之前,我们先来认识一下继发性高血压这个概念。相对于只能通过药物控制的原发性高血压,继发性高血压通过发现并去除病因可能使患者的高血压被治愈或明显缓解。肾上腺肿瘤就是继发性高血压的最常见病因之一。
肾上腺,顾名思义就是位于两侧肾脏上方的腺体,虽然带了一个“肾”字,但它却是内分泌器官,在“功能”上与泌尿系统并无干系。肾上腺可分泌人体所需要的多种激素,在维持人体正常生理功能和应激状态下机体的运行至关重要。当肾上腺肿瘤形成了功能性肿瘤,便可引发继发性高血压。这类功能性肿瘤导致的以高血压为主的症状,能给患者带来诸多不良后果,部分患者甚至可能由于难以控制或急骤的血压波动而危及生命。接下来,我们就来看看几种常见的“功能”肾上腺瘤都是何方神圣。
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
肿瘤过度分泌醛固酮,会导致高血压和低血钾,常给患者带来肢体麻木、无力的症状。
嗜铬细胞瘤
由于肿瘤过量分泌儿茶酚胺,引起患者血压剧烈波动,发作时可伴头痛、出汗、心悸、脸色苍白、恶心、胸痛或腹痛,甚至可能引发致命的高血压危象和脑血管意外。
肾上腺皮质瘤
此类患者由于糖皮质激素过度分泌,可出现高血压、肥胖、高血糖、骨质疏松等症状中的一种或几种,女性患者还可能出现月经紊乱。
一般来说,对于直径小于3厘米的无功能肾上腺瘤,如果影像学特征也趋向良性的话,可考虑每6~12个月进行随访观察。对于功能性肾上腺瘤,多可通过腹腔镜或后腹腔镜等微创技术进行手术切除。肾上腺肿瘤术后患者的高血压等症状多可获得良好改善,部分长期高血压导致心脑血管等靶器官不可逆损害的患者,即使不能完全摆脱药物,其高血压也多可更易于平稳控制。
因此,得了高血压,特别是顽固性高血压,建议患者查查肾上腺,也许是肾上腺肿瘤在作怪。(北京朝阳医院泌尿外科 周晓光)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